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学院《录取通知书》和学院规定的有关证件,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事先向学院招生就业处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院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
新生学籍是否取得及相关学籍信息以“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http://www.chsi.com.cn/”上登载内容为准,新生入学后须按教务处通知在规定时间内登陆该网站查对本人相关的学籍信息。若信息有误应及时联系教务处学籍室办理相关更正手续,查询时间过后学院将不再受理信息更正申请,所造成的后果由学生自行承担。
第三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复学时,若考生原录取专业当年未招生或停止招生,需转专业者,按转专业规定办理。
第四条 每学年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院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向学籍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或向学院学籍管理部门提交有效贫困证明后进行注册或暂缓注册。
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或无特殊正当理由,自开学之日四周内不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暂缓注册最长时限不得超过两个学年度,否则作取消学籍处理。
学生学年注册均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上完成,并以该网上登载信息为准。
二、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五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六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或四级制(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记分。学期考核不合格者,其不及格门数未达到学院规定留级门数的,允许在学校安排的补考时间内进行补考,对第一次补考不及格者,毕业前允许再补考一次。
试行学分制的专业或班级,学校按教学计划确定的学期或学年应修学分数确定学生学习进程。学生按照教学计划及要求学完某门课程,成绩合格即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某门课程成绩不合格者,应予重修。
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考核,必须事先向所在系(校)申请,经系(校)同意并报教务处学籍考务办公室批准后可以缓考。
第七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具体评定办法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学生学期或者学年所修课程按照教学计划的规定执行。对有关学生升级、留级等作如下规定:
(一)学院实行升级、留级制度(不含学分制班级)。
(二)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门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准予升级。
(三)学生留级根据学期考核成绩确定,一学年累计有五门主要课程(理论考试课和实践技能考核)不及格或主要课程与其它课程的不及格门数合计达七门者,应予留级。不及格课程门数按下列规定计:
1.按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实践性教学环节,如单独进行考核,按一门课程计;
2.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学期、学年都进行考核时,按几门课程计;
3.选修课中的任选课不及格,不计入留级课程门数;
4.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毕业实习不及格者,各按一门主要课程计。
(四)对达到留级条件的学生,若下一年级没有其所读相应专业班级的经所在教学系(校)同意并报学院批准后可以随班附读。随班附读的学生学习结束时只发结业证,毕业一学期后至两年内按照学院规定的时间回校补考,各门课程均补考及格者,换发毕业证,其毕业时间为换发毕业证时间。
(五)留级的学生须根据有关规定按教育成本交纳重复培养学费。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留级(或随班附读)一次。
第九条 学生可以根据学院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毕业当年受到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未撤销前将不具备毕业资格。
第十一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三、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二条 学生在入学后一学期内具备以下条件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学生确有拟转入专业有关的特长或兴趣,转专业后更能发挥其特长者;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校内其它专业学习者;
(三)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或专业方向。
学生申请转专业,须经转出和拟转入专业所在系(部)同意,由学院审批,并报学籍管理部门备案以作学籍信息更改。
第十三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五条 学生转学,须经两校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获批转学的,按上级有关部门规定办理转学手续。
四、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十六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规定为:在原学制年限基础上延长两年。
第十七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经学院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八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十九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第二十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五、退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学期考核成绩一学年累计有六门(含)以上主要课程不及格或主要课程与其它课程的不及格门数合计达八门(含)以上,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在自期满之日十五日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二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院长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若因特殊原因,使退学决定书无法及时送交本人,可以采用邮递等形式通知家长,必要时采用在媒体(报纸)上公告的办法。
对因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而符合退学条件的学生,其本人具有较强继续在校学习愿望的,经其家长和所在教学系党、政领导共同担保并经主管院长批准,可以申请留级试读一年,学校暂时保留学籍。试读期满学业成绩仍未达到学校规定的升级条件的,应予退学,并取消其学籍。
第二十三条 退学的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四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21号令)第六十一条、六十二条、六十三条、六十四条办理。
六、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二十六条 具备学籍并完成各学年注册的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必须在结业后两年内申请补考(或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技能考核)或完善其他毕业手续,逾期不参加补考的作自动放弃毕业资格。补考合格或取得教学计划规定的相应职业证书后,换发毕业证书。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二十七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应当根据学生要求颁发肄业证书。
第二十八条 学院将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学习形式及学生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第二十九条 学院认真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将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一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七、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二O一一年七月一日起试行。学院以前的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未涉及的内容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主要适用于学院高职(专科)学生,中职学生可以参照执行。由院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O一一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