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贯彻实施“科教兴国,科教兴交”的战略部署,探索适应我国市场经济的办学模式及我院高等职业教育的人才培养模式,加强学院与社会、教学与生产、教学与科技工作的紧密结合,建立学院与社会双向参与、双向服务、双向受益的新机制,使学院专业建设工作主动、灵活地适应社会需求,更有效地为交通建设和交通发展服务,特成立学院办学指导委员会。
第二条 学院办学指导委员会成员由学院各系提名、推荐,院长聘任,由热心于高等职业教育、关心支持学院专业建设和发展的行业专家和领导、学院内具有丰富教学经验和实践经验的教师组成,其性质为指导和顾问性的专家机构,起着学院专业改革和建设的指导和咨询作用。
第三条 办学指导委员会成员应积极为学院各专业发展创造条件,促使学院为我省交通建设和发展培养数量更多、质量更高的高等技术应用性专门人才。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院办学指导委员会委员采用聘任制,每届聘期为二至四年,到期重新提名、推荐和聘请。院办学指导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院办公室和教务处负责。
第五条 各系根据本系的主要(骨干)专业设置情况成立相应的专业指导委员会,成员一般由5~7人组成。各系专业指导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专业所在系负责,沟通各成员与学院的联系。
第六条 院办学指导委员会与各系的专业指导委员会一般每年开展一次活动,必要时可适当增加次数。
第三章 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成员的权利
1.听取学院院长的学院发展情况及发展规划:参与学院的专业发展规划,对专业改革和建设、科技开发和研究、技术应用服务等进行指导。
2.根据需要与学院共同承担科学研究项目,其成果为双方共有。
3.根据交通事业发展需要,可建议学院培养和培训各类急需专门人才。
4.可参与各专业学生实习、毕业设计(论文)与答辩等实践教学环节计划的制订并参与实践教学。
5.对学院发展作出较大贡献的成员,将写入校史。成员的资料及照片将存入学院综合档案室。
第八条 成员的义务
1.积极向社会宣传学院的教学和应用技术研究成果,介绍学院的发展状况。
2.与学院紧密合作,共同创造条件,创办各种培训机构和实验机构;联合申报科研技改项目和产学研联合开发工程项目,对学院承担的各类研究课题和应用技术的开发提供咨询服务。
3.协助学院了解社会、行业对专业人才的需求,向学院提供各种信息和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4.为学院提供毕业生就业方面的信息,及时反馈毕业生在工作单位的情况。
5.协助制订和审核专业教学计划,并提出专业改革的意见和建议。
6.给本专业学生开设专题讲座或介绍有关专家到学院进行讲座。
第四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工作条例自贵州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办学指导委员会和各系专业指导委员会全体成员讨论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 本工作条例由贵州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