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考生员违纪舞弊处罚规定
1.考生员有以下情形之一者,按违纪处理:
(1)未按准考证规定时间到达指定地点侯测
(2)故意拖延备测与测试时间;
(3)未经允许中途离开备测室和测试室;
(4)向测试组考人员询问测试结果;
(5)带走试卷或翻拍试卷;
(6)测试结束后仍在备测区、测试区内逗留;
(7)威胁工作人员或测试人员安全,公然诲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测试人员。
违纪者,采用口头批评教育的方式进行处理;违纪后拒不认错者,取消本次测试资格或测试成绩,并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交所在单位或交公安部门处理。
2.考生员有以下情形之一者,按舞弊处理:
(1)询问或用手机等工具查询试题答案;
(2)夹带资料进入备测室或测试室;
(3)在试题或测试用书上做标记;
(4)替考。
舞弊者,取消其测试资格,已测成绩无效。发现请人或替人代测的现象,由测试点通知其所在单位,并予以通报;请人代测者及替人代测者,各测试点必须将当事人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报省测试中心,以便在国家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系统中予以锁定,一年内在全省范围内不得参加测试。情况严重的,报所在单位或交公安部门处理。
二、测试点工作人员违纪舞弊处罚规定
测试点工作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以违纪处理:
1.未佩戴工作证件的;
2.未按时提交报名数据和上传考试语音的;
3.考试数据弄虚作假的;
4.未在指定时间进行考试的;
5.在测试中为考生提供舞弊方便的或参与舞弊活动的;
6.泄漏考试试题给考生或培训教师的;
7.测试监管不严,造成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读稿等现象发生的;
发现工作人员违纪舞弊现象,给予批评教育,暂停其测试管理工作,测试点端口暂时关闭整改。情节严重的,报所在单位或交公安部门处理。
三、测试员违纪舞弊处罚规定
测试员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以违纪处理:
1.不服从评测任务分配安排;
2.未按时完成评测任务;
3.不认真评测,未按规定计分,未准确填写考生语音情况的;
4.因工作态度不端正,工作作风不严谨,造成工作失误和差错,多次出现无效分或偏差复审现象。
违纪者,予以批评教育,视情况暂停其测试工作,情况严重的,报所在单位或交公安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