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服务信息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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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计算机辅助普通话水平测试规程

发布日期:2021-07-06    作者:教务处     来源:     点击:

第一章 测试点

第一条 测试点由符合建站要求的主体单位向所在市(州)语委办(普通话培训测试站)提出申请,经市(州)语委办(普通话培训测试站)审核合格,向省语委办(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以下简称“省中心”)申报,经省中心审查软硬件条件符合要求后,在省中心指导下建设并接受管理。

第二条 测试点应相对独立、封闭,整洁肃静,在醒目处张贴应试须知、测试流程和测试点平面示意图等。

第三条 测试点应设置候测室、备测室、测试室、考务办公室。测试室配备1个控制台,5个以上端口,软硬件符合省中心有关规定。测试用计算机应专机专用,不得外借或私用。

第四条 测试点负责人、系统管理员和考务人员应热心语言文字工作,乐于奉献,并持证上岗。

第五条 确因特殊原因需要开展移动测试的市(州)语委办、测试站,需提前半个月向省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省中心审批后按照有关要求组织报名、测试。

第二章 报名

第六条 普通话水平测试报名、测试地点和时间由测试点提前向社会公告。

第七条 报名时须查验考生身份,登记、核对信息和采集符合系统规定的电子照片,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收取测试费。

第八条 报名手续办理完毕,发给考生《普通话水平测试准考证》,并告知应试须知、查分领证时限等有关事项。

第三章 试卷

第九条 试卷由国家语委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提供,省中心负责印制、发放和回收,测试点按规定更换试卷。

第十条 测试点负责人全面负责试卷保管、保密,不得外泄,不得翻印。系统管理员负责计算机内电子试卷的保密工作。

第四章 测试

第十一条 测试点根据考生实际情况申报测试计划,每天建立一个测试任务,每批任务考生数为:(30-40)* 考试机数(人)。测试点需至少提前一周核查考生信息、提交测试任务,提前一天下载考试数据,制作考试材料。当天任务当天完成,提前或推迟测试无效。若遇人力无法抗拒因素需变更测试时间应于测试前或测试当天向省中心报告。

第十二条 根据备考时随机编排的顺序安排考生在相应的机位进行备测和测试。每台考试机每次只允许一名考生测试。

第十三条 测试点工作人员须认真核对考生身份,按顺序引导考生进入测试室,防止替考。

第十四条 系统管理员有义务告知考生考试注意事项,密切关注监控系统了解考场情况,杜绝考生有作弊行为。

第十五条 测试结束后,系统管理员需检查系统,确认无误后通知考生离开。

第十六条 测试结束,测试点负责人、系统管理员和身份核查人员现场填写考场记录。

第五章 评分、复审

第十七条 第一项“读单音节字词”、第二项“读多音节词语”、第三项“朗读短文”由计算机自动评分,第四项“说话”由省中心安排测试员人工评分。

第十八条 测试员评分时,无权查看、透露考生信息、考试内容,不得保存考生语音资料。

第十九条 第四项评分结果为两名测试员打分平均分,当两者误差较大或影响等级认定时由省中心安排复审。

第二十条 前三项得分和第四项得分合计,为考生初始成绩,经省中心核查、复审后,即认定为最终成绩。无特殊原因,考生成绩于考试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公布。

第二十一条 为保证评分信度,参与评分的测试员需定期参加省中心组织的业务培训、听测训练和注册活动。

第六章 证书

第二十二条 《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由国家语委制作,省中心负责征订、打印和验印。

第二十三条 测试点在成绩公布后预约领证,领证时须同时提交凭缴费回单、考场记录表、考生签到表复印件、考场录像。证书每季度一清,未按时缴费和领证书的测试端口将暂时关闭。原则上,省中心只对证书保管3个月,半年后还未领取,将作无主处理。

第二十四条 测试点提前公布领证时限并及时发放证书,做好证书发放记录。

第二十五条 一级甲等证书由省中心报国家语委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复审。复审通过后加盖国家语委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印章。

第二十六条 自发证之日起两年内的证书如遗失可补办。补办须提交《贵州日报》《贵州都市报》等省级报纸上刊登的《遗失启事》、考生身份证原件、填写《贵州省<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补办申请表》、由测试点开据的证明等,省中心根据这些材料进行历史语音对比,核实无误后补办《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第七章 档案

第二十七条 测试档案包括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档案保密工作由测试点负责人全面负责。

第二十八条 纸质档案包括报名表、签到表、复审记录表、考生成绩单、证书签收单等。

第二十九条 电子档案指完整的考生报名信息,考生语音数据,打分复审记录,考场录像。

第三十条 纸质档案保存期不少于5年,电子档案永久保存、定期备份。

第八章 视导、评估

第三十一条 省中心根据需要聘请贵州省普通话水平测试视导员,并负责安排视导员实行远程巡视和现场视导,填写视导记录材料。

第三十二条 省中心不定期对测试点的组织与管理规划进行视导、评估。主要内容为:测试点软硬件配置、测试流程和工作人员工作规范。

第三十三条 建立健全年度考评制度,省中心定期开展测试点、管理人员和测试员评优活动。

第三十四条 省中心组织视导员监控测试员打分质量,不定期研讨评分细则和特殊语料,不断提高测试员评分质量。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程内容由省中心负责解释,测试点、测试员若有建议直接向省中心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