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省中心聘请思想政治素质好,政策水平高,业务能力强的国家级普通话水平测试员承担复审工作。
二、复审对象包括一级甲等、一级乙等语音数据;抽样语音数据;二级乙等以上等级临界语音数据;评分差异较大语音数据;计算机评分结果异常语音数据。
1.一级甲等、一级乙等语音数据。根据国家规定,一级甲等成绩由省中心送交国家语委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复审认定,一级乙等成绩由省中心复审认定。
2.抽样语音数据。省中心适量抽取各分数段部分完整录音数据进行复审,监控计算机辅助测试系统评分情况。
3.二级乙等以上临界语音数据。为确保测试质量,对成绩为96分-97分之间的一级甲等临界录音数据、91分-92分之间的一级乙等临界录音数据、86分-87分之间的二级甲等录音数据和78.5分-80分之间的二级乙等临界录音数据全部复审。
4.评分差异较大语音数据。测试员第四项评分分歧较大的录音数据,由复审人员再次听测评分,测试成绩以复审人员听测结果为准。
5.计算机评分结果异常语音数据,由复审人员再次听测评分,测试成绩以复审人员听测结果为准。
三、复审工作每组须安排2名测试员独立打分,共同评测。
四、复审人员进行复审时,须认真填写复审情况记录表,对主要问题作归纳记录。复审记录应规范、清楚、具体、完整。
五、省中心定期总结复审工作,及时向测试员反馈,并进行科研分析。